1、 执法职责
(1)
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2)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计划生育技术行政、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3)
组织上级科研课题和合作项目的实施;
(4) 负责本系统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试、考核。
2、 依法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3)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办法
(4)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5)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第二胎优生原则
(6)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7)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8)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9)
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管理工作规范;
3、 职权范围
(1)
依法受理、处理申报和上诉的有关节育技术、病残儿童伤残医学鉴定管理等科技行政案件及问题;
(2)
依法对系统的科技行政、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4、 法定义务
(1)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计生部门的科技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2)
依据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3)
依据受理、解决和处理节育技术,病残儿童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科技行政案件。
5、 目标要求
(1)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科技执法检查,保障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2)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6、
法律责任
在科技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施政造成危害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