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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程序是什么?
答: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身份证号、奖励扶助金发放金额等资料,及时准确地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并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逐户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对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奖励扶助金到帐通过书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将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
代理发放机构保证奖励扶助金的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60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是否也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答:奖励扶助金发放的范围不涉及城市人群,因为国家目前只是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所以60岁以上的城市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如何领取?
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由奖励扶助对象凭存折直接从农业银行领取。
五、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如何审核并批复?
答: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以及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对象及时予以批复,确认其奖励扶助资格。
六、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如何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答: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民(居)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乡(镇)人民政府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如何初审?
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人员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指定专人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张榜公示不少于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八、村(居)委员会如何审议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答: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九、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如何提交申请?
答: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均可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十、在何种情况下应退出享受奖励扶助范围?
答: 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
2、户口农转非;
3、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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